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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1 08:15:47 广告
首先,辞职信,是辞职者向原工作单位辞去职务时写的书信。
关于书信的权利纠纷,去年恰好有一起非常著名的案件,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
百度百科: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且未提示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贸圣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从审理及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作为公司侵犯的是钱钟书亲属继承的著作权、信中提及第三方即杨绛等人的隐私权,作为收信人的李国强侵犯的则是杨绛等第三人的隐私权。通俗一点儿,从中可见的是对于书信,著作权依然归属于“文字作品的作者”即发信人,收信人拥有信件本身的所有权,但并不拥有信件的内容,尤其是在信件中涉及他人隐私时,更不能以此获利。
“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其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等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做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回到题主的问题。
第一,您的前老板将信件放上微信公众号,就已经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侵权情形。“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题主提到“与腾讯客服的流量主合作,产生利润”,又符合了接下来的第四十九条: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关于您的隐私权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于隐私权的规定散落在宪法、刑法、民法及著作权法当中,并无明确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留下您的署名,但在辞职信中肯定包含了辞职原因以及工作情况,考虑到还有不少评论,对您也是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您是有权据此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甚至是支付抚慰金的。
说了这么多,其实并不是蛊惑题主去起诉前老板,只是觉得首先要明确,题主正当的著作权和隐私权被一个公众号侵犯了,维权是正正当当的,对方竟肆无忌惮、厚颜无耻的说什么“今天不给于删除,因为损失很大”,说什么让题主“体谅”,需知他们的收益是建立在对您的侵犯上的,本来就是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居然还想着减少损失!所以建议题主态度坚决,要求该公众号立刻停止侵犯甚至是进行赔偿,能好好说话自然是好聚好散,皆大欢喜,如果对方是在是呵呵呵,走法律途径吧,不能看着这样的公号作恶。本问答由MQ2333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