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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武术协会申请书范文?

求武术协会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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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嗳哟小胡 | 2015-11-27 11:09:20

    敬的团委领导: 我们是体育系2007级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三名普通学生,拟于本学期创立共青团菏泽学院“武术协会”,现呈以申请书一份,恳请团委领导予以垂阅。 中华武术是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劳动时间创造发展起来的独特的、卓越的、锻炼人们身体的体育活动。繁衍在中国这片沃土上,武术在其萌芽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哲学、军事学、教育学、医学等优秀的古老传统文化深入其中,真可谓渊源流长,博大精深。近来年,中华武术在全民的推动下,又步入了一个新的景象,中华武术这块国宝唤起强身强国、报效人民的呼吁,举国上下掀起“武术热”高潮。随着武术走进北京奥运,武术作为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其传承的尚武精神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价值取向。 当今,体育运动的发展成果是一个学校综合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所提倡建设的。从学校角度上看,完善学校的体育体制、建设体育文化,对丰富校园文化底蕴,提升学校的综合力,都是非常必要的。而成立武术协会则迎合了这一要求;再者,这与学校领导乃至于国家所大力提倡的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提升各方面能力是一致的。我们高兴的看到,学校各项事业正处在高速的发展时期,体育设施的建设是有目共睹的,为我们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体育锻炼环境,对培养学生的体质和精神文明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古时有句话叫“武医同源”,武术集养生保健和搏斗技击为一体,重在于养,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沉积形成的特有的智慧结晶,其所蕴涵着的原理和综义,是与医学尤其是中医的理论密切相关的,因此学习与研究武术,不仅能健体强身,还可以活化我们所学的医学知识,提高我们的实际应用能力。 我们认为,大学生练习武术不同于专业队和武术学校,他们练习武术并不是要成为专业的武术工作者或运动员,如果仅仅传授给学生一些武术竞赛套路和散打技术,学生未必能深刻理解武术的精神实质,也不一定能激发起学生对武术的长久兴趣,更不了解武术的根在哪里。这样的武术传播,谈不上继承武术的传统精神,往往是学生凭着一时的兴趣来学习,最多只是了解一些武术的皮毛,过后就不再练习武术了。而武术,则应该是一种终身的运动,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良好的修身手段,是一种有效的传统文化学习方法。学习武术,关键是要掌握武术的精神实质,学习武术要讲究传承,要有根。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武术,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武术锻炼人的体魄、磨练人的精神意志品质的作用,着重加强对我们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既要培养当代大学生热爱传统武术文化,加强我们继承传统文化的使命感、责任感,又要培养我们的爱心,服务社会,乐于助人;既要传授给大学生传统武术的健身、防身技能,又要让他们学会运用传统武术的哲学原理处理生活、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而中国武术的哲学思想讲究的是整体观和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身的和谐。学习武术,是一个不断体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了解自己、了解他人的过程。通过武术锻炼,塑造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完美人格,这就是我们创立武术协会目的。 我们因自幼爱好武术,并通过自身学习与锻炼有了一定的武术功底。我们早炼和晚上在运动场活动时,经常见到不少学生在练习武术,其中有练太极拳的,有练散打和搏击的,还有不少同学在勤练武术基本功。由此可见,我院武术爱好者实在不少,但由于他们没有被系统地联合与组织在一起,只能说还是一盘散沙,注重的只是个人的发展。谨于此,我们拟在我院发起并成立武术协会,以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尚武健身,传承和弘扬中华武术,丰富校园文化,并积极响应学院迎评号召,使我院的迎评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和进行下去。

    本问答由嗳哟小胡提供

  • 嗳哟小胡 | 2015-11-27 11:09:20

    以下几篇文章供参考,可去图书馆复印 篇 名 刊名 期号 营养师调制营养食谱 科学之友 2006年 07期 妇女产褥期患病与饮食行为的关系 中国妇幼保健 2006年 08期 肿瘤患者的饮食护理 健康之路 2005年 02期 茂名市公立私立幼儿园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分析 中国妇幼保健 2005年 13期 食疗加药膳让您吃出健康—从营养顾问开饮食处方说起 食品与生活 2005年 03期 1 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广义而言,是指组成人们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功能,乃至预防疾病。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1996年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美国至今尚无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人们所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素成分。因此,人们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将营养素和草药成分合在一起的产品。如在一个包装中有5个不同的胶囊,分别为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 2 美国的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管理。该法规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称有特殊功能;当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和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后是可以在标签上标示的,如叶酸可预防新生儿的神经管畸形,钙可预防骨质疏松症,但不允许申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为了明确对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一项《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美国国会认识到:增进美国国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营养的重要性和膳食补充物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道;摄入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物与预防某些慢性疾病 (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 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对优质产品的上市制造障碍;本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的膳食补充物的权益。 ⑵膳食补充物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的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现的以上各种补充物的混合物;不作为传统的食物,也不作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软胶 (囊) 和胶囊。 ⑶必须要保证安全,但不规定需要向FDA送审哪些安全性资料。 ⑷不得申称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学证据的营养成分例外。 ⑸必须明确标示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出申请 (包括安全性资料和用途),FDA将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⑺生产过程必须按照GMP的要求。 ⑻将建立一个"膳食补充物标签委员会", 以向政府当局提出关于膳食补充物标示的要求。 ⑼在国家卫生研究院 (NIH) 内设立一个"膳食补充物办公室"来探讨膳食补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进膳食补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学研究。 3 中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在1995年10 月30日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前,保健食品没有纳入法制管理,试行的《食品卫生法》只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允许申称有功能作用。但实际上,我国市场上保健食品品种繁多,申称的功能五花八门,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难以选择适合于自已身体需要的合格、对路产品。为了扭转这种失控局面,正式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以及"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为了实施《食品卫生法》的这些条款,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4月发出了"认真贯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⑴任何申称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在生产和上市前得到卫生部的批准;进口保健食品也要经卫生部批准。 ⑵保健食品的审批要求是:安全、有明确和稳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学依据,以及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⑶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和卫生要求,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⑷此管理办法将自1996年6月1日生效。卫生部在4月的通知中指出,自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自我整顿和申报阶段,在此期间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卫生部组织评审和发证。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卫生部将全面检查保健食品市场,在1997年3月31日后不再允许有未经审批或尚未申请审批的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⑸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将逐步认定一些保健功能评价与检测机构,并将陆续发布有关保健食品生产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4 如何区分保健食品和药品在原则上,似乎保健食品和药品并不难区分。因为保健食品只是具有保健功能,而不能取代药品用于疾病的治疗。例如,任何一种抗生素都不会被误认为是保健食品,速溶茶或大蒜粉也不会被认为是药品。然而,如果根据中国医学中药食同源和药食同用的理论,再加上当今不少保健食品中都以中药为主要成分,两者就不容易区分了。特别是某些中药确有调整机体功能和预防疾病的作用,如果加工成口服液的形式就难以判断其应该是食品还是药品。因此,从科学技术方面来看,保健食品和药品(特别是以中药为主的健字号药)的分界线是难以划定的。然而,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又必须将食品和药品分开。因此,我国分别颁布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不同的要求。其他各国也是如此。 5 中、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比较尽管美国没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管理办法,而只有《膳食补充物法》,但实际上所涉及的对象和管理原则有不少相同之处。例如,两国都认为保健食品是指组成人们日常膳食以外的食物或成分,不能取代日常消费的膳食。又如,两国都规定不得申称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不能取代通常的疾病治疗措施。但是,由于两国的文化背景、生产技术水平、企业素质和消费者的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两国政府当局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有相当的不同。美国的办法是不要求对产品逐一审批,而是除新食物成分需要送交安全性材料 (并无具体规定) 外,可以不经审批就生产和上市。但是,美国强调在产品标签中提供有关成分和含量的详细信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商品。我国的办法是生产企业和产品都需要审批,而且对上报材料的要求也相当具体,如对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材料,功能性评价的材料等。两国的国情不同,因此管理办法也不同,其间并无优劣之别。重要的是在当今保健食品的开发和生产方兴未艾之际,企业界只有充分了解各国政府的不同要求,才能将优秀的保健食品打入国内和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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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嗳哟小胡 | 2015-11-27 11:09:20

    以下几篇文章供参考,可去图书馆复印 篇 名 刊名 期号 营养师调制营养食谱 科学之友 2006年 07期 妇女产褥期患病与饮食行为的关系 中国妇幼保健 2006年 08期 肿瘤患者的饮食护理 健康之路 2005年 02期 茂名市公立私立幼儿园儿童体格发育及营养状况分析 中国妇幼保健 2005年 13期 食疗加药膳让您吃出健康—从营养顾问开饮食处方说起 食品与生活 2005年 03期 1 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广义而言,是指组成人们通常所吃的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功能,乃至预防疾病。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而且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的不同,对保健食品的概念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1996年3?5日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美国至今尚无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就其含义而言,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人们所熟悉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又包括草药或其他植物中的非营养素成分。因此,人们在美国的保健食品商店中常可看到一些将营养素和草药成分合在一起的产品。如在一个包装中有5个不同的胶囊,分别为维生素、b-胡萝卜素、大蒜油、银杏叶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 2 美国的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1994)美国没有颁布关于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所有的食品都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管理。该法规定一般食品及成分均不得申称有特殊功能;当然有些保健功能在具有充分科学证据和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后是可以在标签上标示的,如叶酸可预防新生儿的神经管畸形,钙可预防骨质疏松症,但不允许申称有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功效。为了明确对越来越多的功能性食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政策,美国国会于1994年10月25日通过一项《膳食补充物健康与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⑴美国国会认识到:增进美国国民的健康状况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营养的重要性和膳食补充物在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效益已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报道;摄入某些营养素和膳食补充物与预防某些慢性疾病 (如癌症、心脏病和骨质疏松症) 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在严格防止不安全或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同时,不应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对优质产品的上市制造障碍;本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获得安全的膳食补充物的权益。 ⑵膳食补充物的定义: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植物、氨基酸,人们用来增加总的膳食摄入量的膳食物质,以及以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或提取物形式出现的以上各种补充物的混合物;不作为传统的食物,也不作为一餐或膳食的唯一内容;标示为膳食补充物;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其形式可包括粉末、软胶 (囊) 和胶囊。 ⑶必须要保证安全,但不规定需要向FDA送审哪些安全性资料。 ⑷不得申称有哪些保健功能,但某些已有充分科学证据的营养成分例外。 ⑸必须明确标示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⑹1994年10月15日以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需要向美国FDA提出申请 (包括安全性资料和用途),FDA将在收到申请后18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⑺生产过程必须按照GMP的要求。 ⑻将建立一个"膳食补充物标签委员会", 以向政府当局提出关于膳食补充物标示的要求。 ⑼在国家卫生研究院 (NIH) 内设立一个"膳食补充物办公室"来探讨膳食补充物在保健方面的作用,以及促进膳食补充物的保健和防病作用的科学研究。 3 中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在1995年10 月30日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前,保健食品没有纳入法制管理,试行的《食品卫生法》只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允许申称有功能作用。但实际上,我国市场上保健食品品种繁多,申称的功能五花八门,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难以选择适合于自已身体需要的合格、对路产品。为了扭转这种失控局面,正式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以及"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为了实施《食品卫生法》的这些条款,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4月发出了"认真贯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⑴任何申称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在生产和上市前得到卫生部的批准;进口保健食品也要经卫生部批准。 ⑵保健食品的审批要求是:安全、有明确和稳定的保健功能,配方有科学依据,以及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⑶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和卫生要求,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⑷此管理办法将自1996年6月1日生效。卫生部在4月的通知中指出,自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企业自我整顿和申报阶段,在此期间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卫生部组织评审和发证。自199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卫生部将全面检查保健食品市场,在1997年3月31日后不再允许有未经审批或尚未申请审批的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⑸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将逐步认定一些保健功能评价与检测机构,并将陆续发布有关保健食品生产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4 如何区分保健食品和药品在原则上,似乎保健食品和药品并不难区分。因为保健食品只是具有保健功能,而不能取代药品用于疾病的治疗。例如,任何一种抗生素都不会被误认为是保健食品,速溶茶或大蒜粉也不会被认为是药品。然而,如果根据中国医学中药食同源和药食同用的理论,再加上当今不少保健食品中都以中药为主要成分,两者就不容易区分了。特别是某些中药确有调整机体功能和预防疾病的作用,如果加工成口服液的形式就难以判断其应该是食品还是药品。因此,从科学技术方面来看,保健食品和药品(特别是以中药为主的健字号药)的分界线是难以划定的。然而,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又必须将食品和药品分开。因此,我国分别颁布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管理办法,有不同的要求。其他各国也是如此。 5 中、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比较尽管美国没有保健食品或功能性食品的官方管理办法,而只有《膳食补充物法》,但实际上所涉及的对象和管理原则有不少相同之处。例如,两国都认为保健食品是指组成人们日常膳食以外的食物或成分,不能取代日常消费的膳食。又如,两国都规定不得申称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不能取代通常的疾病治疗措施。但是,由于两国的文化背景、生产技术水平、企业素质和消费者的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两国政府当局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有相当的不同。美国的办法是不要求对产品逐一审批,而是除新食物成分需要送交安全性材料 (并无具体规定) 外,可以不经审批就生产和上市。但是,美国强调在产品标签中提供有关成分和含量的详细信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商品。我国的办法是生产企业和产品都需要审批,而且对上报材料的要求也相当具体,如对产品安全性评价的材料,功能性评价的材料等。两国的国情不同,因此管理办法也不同,其间并无优劣之别。重要的是在当今保健食品的开发和生产方兴未艾之际,企业界只有充分了解各国政府的不同要求,才能将优秀的保健食品打入国内和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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