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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日本老人误闯铁轨被轧死后家属倒贴43万元赔偿停运损失的判决?如果放在中国,会有怎样的结果?

2007 年 12 月 7 日下午,日本一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 91 岁老年人因闯入爱知县大府市JR铁路东海道线共和站的电车轨道内,被一辆途经的快速电车压死,当时正值客流高峰期,该事故共造成 20 辆电车晚点以及 34 辆电车停运,受影响乘客约约 2.7 万人,同时也对 JR 东海道铁路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日本 JR 东海道铁路公司以“死者家属照看不周为由”,向名古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遇难者的妻子及儿子赔偿公司损失费用。…

2 个回答

  • 土番虎 | 2017-10-15 16:01:09

    谢@歆盐 邀。

    看完这个真是太羡慕了……法官敢于根据法律自由地作出裁判,不用担心当事人和社会的说法,也不用担心被人说不公正,最多被说两句“不近人情”,有错误的话则通过上诉来纠正。相比起来,我国法官的地位真是……
    铁路公司这边有防护措施、有提示,已经尽了足够的义务,是那个老人的“误闯”这个行为导致地铁公司的损失,不幸导致他的死亡(如果铁路方面有过错的话),是可以抵消一部分赔偿的)。
    年老、精神病、死亡还要赔钱都是很值得同情的方面,不过同情归同情,“有损害有救济”才是民法的精神。这里铁路公司是无过错的受损方。

    放在我国,是怎么个判决结果呢?
    我国也有这样的案例,案情比较相似:患有精神病的老人,闯进未完全封闭的铁路线,被撞死了。这段铁路线按照规定是不需要封闭的,而且周围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周围视野开阔,可以看到列车即将到来,列车还曾经鸣笛警示。因为老人刚出院,意识模糊(而且他的监护人放任一个精神病人到处游荡),所以导致悲剧发生。最后判铁路公司承担40%的责任(其实最少可以判到10%的,因为铁路这边已经尽力了),赔偿7万多。
    如果这个案件被报道出来,大概就是“8旬老人被火车撞死,法院判决仅赔7万”,然后一片骂声……

    这7万块里面还包括了2万的精神损失赔偿,这是酌情判的。这个酌情是什么情况?这是我们法院常用的一种手段,原告得到一点,被告不用全赔,大家都可以接受,皆大欢喜。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追求“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代表不好,我个人比较反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作出一个“双方都不会上诉”的判决。而且“酌情”是不需要理由的,为什么是2万?不是5000?不是10万?没有太多逻辑上的理由,反正大家都接受,别上诉就好,要不多不和谐啊。

    不过还要考虑到另一种想法:铁路公司有钱啊,它就该赔啊。撞死人,酌情让它赔个100万精神损失费,这样岂不是很有社会效果?这种事情以前还曾经发生过,1998年的基层法院就敢让屈臣氏赔25万精神损失费(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是今天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了。因为要和谐。100万一看就是惩罚性的,这种事情大家谈妥就好,惩罚什么的太不和谐了。

    今天的民事诉讼,总是贯穿着畸形调解的思想(就算调解不了,判决也要体现出调解的效果)。调撤率作为考核指标太重要了,上诉率高是一种无能的象征(哪怕你的判决从法律上是正确的)。这种案件放在中国,是绝对没有日本的那个结果的。因为这样判了,媒体一报道,大家不满意,当事人肯定要上诉,脾气大的还会信访。所以,肯定是铁路公司赔那个老人,赔不多。

    yy情节:法官这样说:“你(铁路公司)最少也得赔50000,你(老人家属)是可以拿到70000,不过要是判决下来要等3个月。现在这样,一人退一步,赔60000,马上就能拿到。就这样,你,律师,别说了,签字。”大功告成,又结案一件,赶紧投入到下一个调解中去。

    匿了。

    本问答由土番虎提供

  • 土番虎 | 2017-10-15 15:19:44

    Gladon v. Greater Cleveland Regional Transit Auth., 75 Ohio St. 3d 312, 662 N.E.2d 287 (1996).

    原告看球完了之后,坐地铁回家。原告由于之前喝了5扎啤酒(five 16-ounce beers),所以下错站了。之后在月台上就跟两男的打起来了,打不过,在月台上逃,不知是踩空了还是被踹下去了,总之掉到月台底下了。这时候地铁就来了,挺近的才看见,刹车,没刹住,撞上了,导致原告终身严重残疾。

    原审陪审团判赔原告$2,736,915.35 。地铁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上诉,州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州最高法院判决依据:
    1、乘客之于地铁,是被邀请人。但邀请止于月台和车上,如果跑到铁轨上了,那乘客是擅闯者。
    2、擅闯者也不能白撞:地铁公司对于擅闯者的义务是,不为故意、肆意或放任的可能伤害他的行为。
    3、在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擅闯者之时起,地铁公司开始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这段时间太短,撞上无过错。
    4、他是主动擅闯的,还是被动擅闯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比如糊涂的老人),不影响擅闯身份的定型。换言之,擅闯之因即便是无意,也不会提高地铁公司对他的注意义务;擅闯之因即便是故意,也不会降低地铁公司(在发现他之后)对他的注意义务。

    判决中没有提到地铁公司有保护乘客在站台上不被打的义务。

    但美国的地铁公司毕竟不像日本的脸皮这么厚,好意思起诉被害人。真要起诉就得变成这个被撞残的被害人加两个追着他打的人做被告,之后理清责任关系,考虑喝醉事实,等等。

    这是普通法原则,各州都差不多。地铁公司可以任意替换成大多数的任意类型业主,铁轨可以替换成大多数的任意类型物业。比如,商场、私宅。

    本问答由土番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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