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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这两种论点的交锋点在哪里?法律的善恶评判标准又在哪里?


2 个回答

  • 为了点赞改个名 | 2017-10-14 13:48:14

    两种观点的主要交锋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这也代表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之间长久的分歧。简略来说,自然法学主要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密不可分,在法律之外,有一个高于法律的“自然法”,这个自然法各家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宇宙定律,有的认为是上帝的意旨,有的认为是人堕落之前的状态,总之,自然法认为除了人造的法律之外,还有个永恒的完美的自恰的正义的有关法律的原则体系高高在上,而人造的法律必须符合这个体系,如果不符合,即使被制定出来了,也不能认为是有执行力的法律,必须被撤销。

    而分析实证法学认为法律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是人制定出来的规则而已,他们区分“实际是什么样子”与“应该是什么样子”,不提应然,而是把自己限制在实然之中,也就是他们研究的是实际运行的法律是什么样子的,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只要一个规则通过一系列程序制定出来了,而且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那这就是法律,即使它跟道德不沾边。

    在二战之前,自然法学派被分析实证法学派压制,但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法学派迅速进入了一个低谷,因为掀起了一个关于“恶法亦法还是非法”的大讨论,是以自然法派观点占了主流。主要原因是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灭绝种族的法律,这些法律统统是以正当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至少在表面上符合了法律的一切形式要件,逻辑上面没有问题,如果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这些都是如假包换的法律,那纳粹德国的暴行不就是完全合法的吗,而当时被“合法”残害的人们如何能够获得赔偿呢,那“依法”施暴的战犯又如何被惩罚呢,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下,如何实现正义就难以说清楚了。于是自然法学派重新焕发了光彩,认为不管一个法律制定出来形式上面是多么的齐备,如果这个法律不符合当时当地人们的一般道德观念,不符合人类的理性和自然善的天性,那这个法律就是恶法,就不能被执行,必须被撤销,执行这种恶法的人也必须被惩罚。

    分析法的善恶是一个永恒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就认为良法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之后的几千年里的法哲学家几乎都是在为这句话做注脚。不管如何,一般来说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而恶法就是维护专制、暴政、人权、剥夺自由、正义的法律。

    在这里提到的恶法,首先是法,至少是形式上面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成为恶法,而那些独裁者任意践踏人权的个人意旨,政策等等,因为连法律形式都没走,那就连成为恶法的资格都没有,而是必须被摒弃或者被修正的。

    本问答由为了点赞改个名提供

  • 为了点赞改个名 | 2017-10-14 13:36:23

    既分善恶,那特定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就很明确了,矛盾就集中在法的合法性问题上。

    某法律是通过什么途经得到合法性?如果途径不正当那么它是否还具有合理性?一个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律是不是还应当被遵守?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

    法是立法主体的道德状况决定的,但并不一定是法制下的民众决定的,二者的统一是法律现实性的基础。

    道德是绝对的定言命令,合乎道德律的法律具有最高的现实性,只不过当下大多只能停留在潜在状态。

    本问答由为了点赞改个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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