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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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1 12:00:57 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可,指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和从事评估,审核等认证活动的能力和实践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也是对从业者和从业单位专业性的肯定。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所规定要求的一种证实,这种证实大大增强了政府、监管者、公众、用户和消费者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以及对经过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所评定的产品、过程、体系、人员的信任。这种证实在市场,特别是国际贸易以及政府监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按照认可对象的分类,认可分为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从业人员认可等。认证机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是指认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基于GB/T 27011的要求,并分别以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17021)为准则,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以国家标准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指南 65)为准则,对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产品认证活动的能力;以国家标准GB/T 27024《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17024)为准则,对人员认证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人员认证活动的能力。实验室及相关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是指认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基于GB/T 27011的要求,并分别以国家标准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17025)为准则,对检测或校准实验室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检测或校准活动的能力;以国家标准GB/T 22576《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5189)为准则,对医学实验室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医学检测活动的能力;以国家标准GB 19489《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为准则,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评审,证实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了相应等级;以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文件ILAC 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为准则,对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提供能力验证的能力;以国家标准GB/T 15000.7(等同采用ISO 指南3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准则,对标准物质生产者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标准物质生产能力。检查机构认可:检查机构认可是指认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基于GB/T 27011的要求,并以国家标准GB/T 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IEC 17020)为准则,对检查机构进行评审,证实其是否具备开展检查活动的能力。在以上4种认可活动中,认可机构对于满足要求的机构予以正式承认,并颁发认可证书,以证明该机构具备实施特定认证、合格评定及检查活动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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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1 11:33:46 广告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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