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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关于污水排放系数、纳税期限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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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路桥翻译有限公司   |  2022-12-13 03:36:55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将于2022年12月31到期失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整起草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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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天津大路桥翻译有限公司 | 2022-12-13 14:36:55

    《办法》规定了污水排放系数

    对于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效率,确定我市污水排放系数为0.8。

    《办法》明确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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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大路桥翻译有限公司 | 2022-12-13 09:36:55

    《办法》明确了计算方法变更的办理方式

    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环境保护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环境保护税核定申请。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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