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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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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22-09-20 21:40:07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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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22-09-20 21:40:07

     ▌一、 股权司法评估成功率较低,直接影响案件执行结果。

      北京二中院在2009至2013年共有131件案件对涉案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是最终只有39件通过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成功率只有30%。这个数字显示,只有不到1/3的案件才能顺利启动拍卖程序。而在这39件中,除了7件案件在评估后因为各种原因执结或暂缓拍卖的,最终进入委托拍卖程序的只有32件。

      在未形成评估报告的原因中,“股权所在公司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最多,占全部未顺利完成评估案件的58.7%。这些公司中,一部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账册不齐备,另一部分是因为与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而想方设法拒绝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包括能够体现公司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更有一大部分因涉及债务较多早已“遁形”。实践中也有部分股权所在公司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经营状况不良,评估后资产出现负值,或者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评估标的不具有价值直接建议法院不对该公司股权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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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22-09-20 14:40:07

     ▌二、股权转让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故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公司股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净值,也包括当事人对公司的无形资产、经营团队、客户资源、行业前景等实物资产以外的投资价值的主观评判,且公司股权价值亦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呈动态变化状态,故案涉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是否涉嫌欺诈,不应以进入诉讼阶段以后的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判断依据。因林俨儒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就诉讼阶段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申请人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林俨儒有关就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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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22-09-20 14:40:07

    ▌三、公司单方面出具的会计报表不能作为股权收购合理价格的确定依据。

      裁判要旨:股权收购的价格,应当由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公司单方面出具的会计报表虽经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但该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仅能体现公司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无从确定,因此,不能作为股权收购合理价格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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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2022-09-20 14:40:07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格未经评估的,所有股东认可的股权交易价格,应当受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共同确认公司总资产数额,并且以此为标准确定转让的股份价格。即使未经审计或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司股份价格,只要各方同意认可,且符合民法、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均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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